
2020 年 10 月 29 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表《有關基金經理管理及披露氣候相關風險的諮詢文件 》(《諮詢文件》),當中建議基金經理須在投資及風險管理流程中考慮氣候相關風險,並須作出適當的披露。證監會建議修訂《基金經理操守準則》以提供概括性的原則,並發出一份通函以列明對遵從《基金經理操守準則》應達到的標準(統稱為證監會的建議規定)。
有關諮詢於 2021 年 1 月 15 日結束。證監會接獲 52 份意見書,包括來自不同的業界組織、資產管理公司、專業團體及個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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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而言,證監會提出的聚焦於氣候相關風險及在初步階段適用於管理集體投資計劃的基金經理的建議規定,獲得正面的回應。回應者亦同意我們在擬訂規定時參考獲廣泛認可的《氣候相關財務披露工作組建議》1,及分兩級制執行該等規定的建議,即基本規定適用於所有基金經理,而進階標準則適用於管理資產相等於或超過某門檻的基金經理(大型基金經理)。下文概述主要的意見及證監會的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