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 年 10 月 29 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表《有关基金经理管理及披露气候相关风险的咨询文件 》(《咨询文件》),当中建议基金经理须在投资及风险管理流程中考虑气候相关风险,并须作出适当的披露。证监会建议修订《基金经理操守准则》以提供概括性的原则,并发出一份通函以列明对遵从《基金经理操守准则》应达到的标准(统称为证监会的建议规定)。
有关咨询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结束。证监会接获 52 份意见书,包括来自不同的业界组织、资产管理公司、专业团体及个人的意见。
整体而言,证监会提出的聚焦于气候相关风险及在初步阶段适用于管理集体投资计划的基金经理的建议规定,获得正面的回应。回应者亦同意我们在拟订规定时参考获广泛认可的《气候相关财务披露工作组建议》1,及分两级制执行该等规定的建议,即基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基金经理,而进阶标准则适用于管理资产相等于或超过某门槛的基金经理(大型基金经理)。下文概述主要的意见及证监会的回应。